各全市性社会团体及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民政局决定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6月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07年6月30日前登记成立的全市性社会团体
二、社会团体提交材料
(一)《黄石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三、年检要求
(一)各社团要认真填写《黄石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如实反映本团体2007年度社团组织情况、工作活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年度工作报告要求内容简洁、数据详实,具体反映以下内容:
1、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的情况;、
2、设立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活动的情况;
3、开展本团体业务活动的情况及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制订、实施行规行约或行业标准等自律性规范制度的情况;
5、社团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活动情况;
6、社团刊物出版情况;
7、社团党组织建设以及党政领导兼任社团负责人情况;
8、重大活动是否按要求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
9、其它重大活动情况。
(二)各社团在规定的时间内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年检初审合格后,向市民政局报送年检材料。
(三)对年检不合格和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社会团体将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送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年检不合格社团在15日内完成整改,如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者,市民政局将对其进行撤销登记。
2、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年检的社团,视同拒绝接受年检,情节严重的,市民政局将按相关规定作出撤销登记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附:黄石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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