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间组织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1、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2、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的收入;
3、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的收入; 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门票的收入。
七、各级民政部门、税务部门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票据和税收管理的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票据供应和税收征管工作。民间组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凡发现存在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地方税务局将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文件同时废止。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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