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ao9495@163.com
csw0138@163.com

上午: 8:0 0-1 1:30

下午: 14:30-1 7:30

0 7 1 4-6 3 5 8 6 0 6
 

 

关于民间组织票据和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林区)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及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促进我省民间组织健康发展,规范民间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加强民间组织的税收征收和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民间组织票据和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按其核准章程开展的信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鉴定、技术服务、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转让、非法定的教育培训、非自办发行的出版刊物、举办展览、展销会、竞赛和其他中介服务等有偿服务性收费,应使用《湖北省民间组织统一发票》;上缴、划转款项和收取赞助款、赔偿款、捐赠款、会务费、内部资料工本费、代办事项收费等,应使用《湖北省民间组织专用收据》。

    、民间组织票据由省地方税务局印制。民间组织申购票据时,应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和登记证书(副本),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及《发票购领薄》,到登记注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票据,按照所收取费用的不同性质分别使用《湖北省民间组织统一发票》或《湖北省民间组织专用收据》。各级税务机关在为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及票据发售中,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民间组织取得的全部有偿服务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应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地方各税。民间组织经常开展经营性、服务性活动的,应按月申报缴纳地方各税。民间组织开展经营性、服务性活动不经常的,应在活动发生后的15日内申报缴纳地方各税。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民政部门代征民间组织应缴纳的有关地方税收。

    、民间组织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
    1、经国务院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免征所得税;
    2、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所得税;
    3、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4、民间组织开展有偿服务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本数),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5、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6、进行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7、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科研单位条件的民间组织,其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8、对新成立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至二年免征所得税;
    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收入,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及疾病防治收入,免征营业税。

当前第1/2下一页

黄 石 风 景

主办单位

黄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黄石市民间组织发展促进会

地址:黄石市桂林北路28号  邮编:435003